印花税征收范围广泛,含括多个税目,与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息息相关,新推出的《印花税法》归纳整合了各项印花税相关规定,将《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印花税以法律形式确定,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是加快税收法治进程的进一步体现。
《印花税法》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适当简并税目、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其中,“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税率由0.5‰调整为0.3‰,“营业账簿”税目税率由0.5‰调整为0.25‰,“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由0.5‰调整为0.3‰。
《印花税法》删去了原《暂行条例》中列举的“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明确内容: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不包括在计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当中,增值税额未列明,或仅约定了增值税税率,或总金额后仅填写“含税”字样的,需按总金额申报印花税。
印花税与其他税种的根本区别是:一般情况下双向征收,两方都应当缴纳印花税,但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印花税属于行为税,主要是书立、使用、证券交易三种行为,在我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书立应税凭证的人具体包括:立合同人,指各类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立据人,订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立账簿人,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人,在国外书立,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四大类税目、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印花税的税目有:合同类、书据类、营业账簿类、证券交易,分别解读一下各税目的具体情况:
一、合同类——包括11类有名合同(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书面合同:不仅包括具有正规格式的合同,也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等)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按价款的0.3‰计税贴花,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以物易物买卖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买、卖合计金额。
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揽合同,不再强调合同中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因为适用税率相同,都按报酬的0.3‰计税贴花;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符合消费税中委托加工的定义,双方仅就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作为报酬,依照“承揽合同”税目,0.3‰的税率计税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肯定不含人寿)、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比如:保险公司分保。财产保险合同,按支付(收取)的保险费的1‰计税贴花,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类似于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不包括属于产权书据(物权)转让的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技术咨询合同是对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
技术合同,按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0.3‰计税贴花。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签订时不能确定报酬的,先定额贴花5元(发生在租赁合同与技术合同当中),待报酬确定后再补税。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原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二为一。按合同价款的0.3‰计税贴花。若签订总、分包合同的,总承包人签订两份合同,计税依据分别为总包合同记载的价款和分包合同记载的价款,分别计算纳税;分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以分包合同记载的价款为计税依据。
运输合同包括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货运合同,按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的0.3‰计税贴花,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多式联运合同,根据情况分为全程运费、分程运费和是否免税。国内联运合同:起运地统一结算的,参与结算的双方按全程运费计算纳税;分程结算的,托运方按全程运费计算,各承运人按分程运费计算。国际联运合同:托运方按全程运费计算;国内承运人按本程运费计算;国外承运人免税。
租赁合同,按照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的1‰计税贴花,不包括租赁物本身的金额。租赁合同只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不确定租期的,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收取的仓储费用、保管费收入的1‰计税贴花,不包括所储存的物、保管标的物本身的金额。
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一方必须是银行或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民间借贷,不征印花税;银行同业拆借签订的合同也不贴花。
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的0.05‰计税贴花,不包括利息。特殊情况如下:
A、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B、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花。
C、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借款时贴一次,抵债时再贴一次。
D、银团贷款,各方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E、基建贷款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最后一年签订包含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借款总合同,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融资租赁合同从借款合同中单独提出来,作为一个类别,应以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按照借款合同税率0.05‰计税贴花。
最初印花税与邮票缴费类似,因此得名!二、书据类——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除外);股权转让书据(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除外);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的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由0.5‰调整为0.3‰,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书据都按书据价款的0.5‰计税贴花。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原权利、证照按5元贴花!三、营业账簿类——只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账簿。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税率为0.25‰;
实收资本包括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材料物资。现金按实际收到或存入纳税人开户银行的金额确定。
增资时按增加的部分贴花,减资时,在原增资交过印花税的范围内不再贴花;
四、证券交易类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税率为1‰;
证券交易无转让成交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A、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B、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C、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此种情况大多出现在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中。
D、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此种情况大多出现在买卖合同中。
与原先条例结合,有具体70多项优惠!印花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A、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如果副本、抄本按正本使用的应征,原则是不重征、不漏征;
B、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外交豁免);
C、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保家卫国免);
D、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E、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F、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G、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H、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I、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即公产房合同,给租赁部门交租金的;
J、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税;
K、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租房、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L、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免征。
M、对全国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年7月1日起按最新管理执行最后强调一定要遵守税局的征收管理哦!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章戳注或者画销。
纳税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纳税地点: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在境内有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利息。
取消“轻税重罚”的规定,统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印花税法的规定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