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主张惩罚性赔偿在搜集证据时的要点

    

柯律师:

您好!

目前我在经营一家医疗器械公司,我司在相关品类上都注册了商标。现发现另一家公司在某网络平台上销售我司同款产品,该产品使用的商标与我司高度相似。我司发函后,对方仍然未停止销售。据了解,民法典新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请问若我司向法院起诉对方商标侵权,是否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李先生

//

李先生:

针对您的来信,现回复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新增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这条确实加强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保护,但目前司法实践对适用该条款是比较严格的。

从条款本身而言,它规定了2个法律要件:(一)主观故意;(二)情节严重。法院对于“主观故意”要件,通常从“明知+反复”的角度进行认定。比如说一方发出侵权警告(律师函)后,另一方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或者政府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全面模仿行为、非法交易等都可以认定为“故意”。而针对“情节严重”,法院会从侵权规模、侵权获利、侵权时长、是否影响权利人声誉、信誉等情况予以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保护根本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因此司法实践对于是否使用惩罚性赔偿是十分谨慎的。

此外,《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4种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基数作了明确规定。4种赔偿数额计算方式按照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万元以下赔偿的顺序依次适用,前一种方式可以确定赔偿数额的,后续计算方式不再适用。而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仅包含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及许可使用费倍数,不包含法定赔偿。

因此,如果贵司想要主张惩罚性赔偿,要注意收集体现对方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证据,以及能有效证明侵权损失的证据。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峰

柯律师信箱:

kelvshi

.


转载请注明:http://www.myrolling.net/fxbzl/11380.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