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浅析虚拟偶像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01引言

近期娱乐圈频频传出新闻,多个明星艺人被爆出种种劣迹,其言行举止不仅严重伤害了公众感情,更是一再挑战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明星们作茧自缚付出沉重代价的同时,也使得与其合作的娱乐公司、代言厂商以及影视制片方等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经此一役,相信厂商及制片方在选择合作明星时将更加谨慎。然而明星们是否存在劣迹,合作过程中是否会被爆出黑历史,合作方确实很难在事前预知。因此在娱乐圈良莠难分的情况下,选择虚拟偶像或许成为一种更为安全的方式。毕竟初音未来、洛天依等虚拟歌手,永远不用担心会有丑闻爆出。而且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一日千里,虚拟偶像在技术实现上已经能够做到越来越贴近真人的效果。

但是培养一位虚拟偶像同样并不容易,需要技术手段、创作灵感和商业宣传的充分配合。而公司辛苦孕育出的虚拟偶像以及其表演作品的知识产权,该如何进行保护呢?

02角色形象

虚拟偶像首先面向受众的是其或可爱或美貌或帅气的角色形象。例如歌手洛天依,其外貌为青春少女,形象特征为灰发、绿瞳,服饰常带有碧玉、中国结等中式元素,十分美丽可爱。对于该人物的外貌和衣着等,毋庸置疑可以作为著作权下的美术作品加以保护。

(图片来源网络)

除外貌衣着外,作为虚拟偶像还需要有丰满的人物设定,以带给粉丝一定的真实感。同样以洛天依为例,该虚拟偶像生日为7月12日,巨蟹座,15岁,身高cm,性格软萌可爱、温柔天然呆、细腻敏感,有点内向同时又是个吃货。上述人物设定与衣着外貌一起构成了该虚拟偶像的完整人物形象。

但是上述人物设定、人物性格等不可视的部分,不属于著作权法现有的作品类型,难以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因此如需要对该整体人物设定加以保护,可以考虑进一步求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当其他虚拟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设定、人物外貌等的结合,与该虚拟偶像构成相同或相近似,且容易产生混淆容易引人误认,则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03姓名名称

不同于明星艺人所拥有的姓名权,虚拟偶像的姓名名称并不会天然具有人格权利,但是其所属公司可以通过注册商标对该姓名加以保护。例如虚拟歌手洛天依所属的上海禾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将“洛天依”字样在几乎全品类上均注册了商标。同为虚拟歌手的初音未来,其所属的克理普敦未来媒体有限公司除注册了“初音未来”各品类商标外,还将相关词汇如“雪初音”“樱初音”“魔法未来”等均注册了商标,为虚拟歌手的姓名及相关名称保护作好了充分的法律准备。

04音乐作品及表演

作为虚拟歌手,歌曲表演必不可少。他/她们所表演的曲目,词曲的著作权人当然属于词曲作者,但是著作权中的邻接权,如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等应当属于谁呢?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首先了解虚拟歌手唱歌的原理。虚拟歌手的歌声的来源是声音编辑软件,软件将真实的人提供的特定的音调制作成复制品形式的音库,然后由用户使用软件将各个分散的音调排列,合成为一首完整的歌曲。例如虚拟歌手初音未来,采用的是声优藤田咲作为音源提供者,然后通过雅马哈公司的VOCALOID语音合成技术对声音片段进行处理,制作成可以唱出人声的计算机软件。歌曲创作者利用该计算机软件完成曲目,并为其配上编曲、伴奏等,由初音未来演唱,以完成其创作的歌曲。

通过上述对曲目表演方式的梳理可以看出,虚拟歌手完成一首曲目,需要歌曲创作者以及虚拟歌手的配合。由于虚拟歌手本身不具备人格属性,不属于著作权的权利人,因此笔者认为虚拟歌手表演曲目的邻接权应当归属歌曲创作者和虚拟歌手所属的公司共同所有。另外,上述语音合成软件也涉及相应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使用其进行创作时,还应当获得权利人许可。

目前虚拟偶像所涉司法实务案例还很少,从笔者查询到的洛天依所涉案例看,在认定虚拟歌手所出专辑相关权利时,法院倾向于化繁就简,直接根据涉案专辑上的署名情况认定录音制作者的权属。

05结语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虚拟偶像作为新兴事物,向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问题。由于虚拟偶像不具有真实的人格属性,因此其人格权以及其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上不能遵循一般偶像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但是通过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共同配合,也可以赋予虚拟偶像所属公司与真实偶像类似的知识产权保护权益。同时也希望娱乐圈经过此次震动后,艺人能够更加规范自身言行,出现更多德艺双馨的艺术家,真正起到偶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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